星空体育 (中国大陆) - 官方网站

电投产融(000958):详式权益变动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空 | 中国体育官方
电投产融(000958):详式权益变动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栏目:资讯 发布时间:2025-03-14

  一、本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书签署日,除本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持有的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 26.76%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部分,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批准或核准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通过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附表 ................. 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国家 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书》

  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国家核电和中国人寿分别持有其 73.24%和 26.76%的股权,系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

  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电投产融持有其 100%的 股权,系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

  星空体育

  上市公司以所持的资本控股 100%股权与国家核电所持有 的电投核能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针对国家核电所持 有的电投核能股权与资本控股 100%股权的差额部分以及中国人寿所持有的电投核能股权,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向 国家核电及中国人寿购买,前述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互为前提、同步实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以其持有的电投核能 26.76%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电投产融与中国人寿于 2024年 10月 18日签署的《国家电 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电投产融与中国人寿于 2025年 3月 11日签署的《国家电 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国电投核能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注:本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 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 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 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寿资产 60%的股权,是国寿资 产的控股股东,且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实际控制。根 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国寿资产构成一致行动人, 不涉及达成、签署一致行动人意向或协议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书签署日,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为国寿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寿资产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实际控制人亦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书签署日,国寿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68.37%股份,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国寿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 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 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书签署日,中国人寿持有一致行动人国寿资产 60%的股权,为国寿资产的控股股东,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

  截至本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 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 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 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 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 金;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 务。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 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务;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 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 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 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金融监管 总局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中国人寿下属企业众多,以上企业选取按照中国人寿2024年半年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之“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为标准确定。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 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 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 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 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务;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 务。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 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 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 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 金;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 务。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产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 帽、箱包、工艺品、化妆品、文化用 品、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照相器材、 摄影器材、体育用品、通讯设备、汽

  车及摩托车配件、珠宝首饰、钟表、 眼镜、婴儿用品、谷物、豆类、薯类、 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饲料、家用电 器、第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润滑油、花卉、文化用品、 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乐 器、家具、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 含化学危险品);投资管理;经济贸 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市场营销;市场调查;计 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推广 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 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摄影 扩印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 理;演出票销售代理;运输代理服务; 旅游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九座 以上客车);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 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 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 程外包服务;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 诊疗活动除外);包装服务;电影票 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 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 会票务代理;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 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内旅游业 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承保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各种投 资买卖黄金、股票、债券。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 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管理运用 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债权投 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 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 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 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 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 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 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管理南方区域电 网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 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 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 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 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 信、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经营国家 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摄影扩 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训);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注 2:数据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国寿集团暂未公布 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在 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披露后可供查阅。

  受托管理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外汇资 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 业务。

  直接持股 48%,通过国 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间接持股 44.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营)。

  注 1:国寿资产下属企业众多,以上企业选取按照国寿资产 2023年度信息披露之“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标准确定。

  注 2:数据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国寿资产暂未公布 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在 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披露后可供查阅。

  注 3:2014年 3月 3日生效的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章)规定,所有香港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股份面值制度。相关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资本规定予以废除,故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03年 6月,其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致行动人国寿资产成立于2003年 11月,其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本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书签署日,除电投产融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